时间:2020-06-30 23:34 浏览:次
《物权法》第九十七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1、表见代理制度是基于被代理人的过失或被代理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享有代理权而与之为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行为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特殊的无权代理。
2、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的人,不法将他人的财产权益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以依法取得对该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原所有人或使用权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这里的第三人就是善意第三人。
1、《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