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26条规定: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这一规定所包含的内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必须是非军人;离婚请求由非军人一方提出,而不是由军人一方提出;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 只有经过军人一方同意,双方才能离婚。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军人的复员费和自主择业等一次性费用,并不是全部都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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