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6-30 23:33 浏览:次
一、对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理解:
1、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2、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单独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属无权处分行为。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如无善意取得的情形,“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三、正确理解“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是不可分割的整体
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在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根据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双方无法对共同财产划分个人份额,在没有重大理由时也无权于共有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因此夫妻一方无权擅自处分,而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如无善意取得的情形,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另外,房产以登记为准,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夫妻俩应同时到场,否则,不能过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