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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自主权-婚姻自主权是不是保障我们的精神利

时间:2020-06-08 10:22 浏览:

婚姻自主权是不是保障我们的精神利益?

婚姻自主权


我国《婚》第二条 实行婚由、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
  对于婚姻自由的司法解释: 我国《宪法》第49条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民法通则》第103条规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现行《婚姻法》第2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第3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第5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可见,婚姻自由是由法律所规定并受法律所保护的一种权利。任何人,包括当事人的父母,都不得侵犯这种权利,否则就是违法行为。使用暴力,构成犯罪的,要依照《刑法》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予以制裁。
  婚姻自主权包括两个内容,二者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
  1.结婚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有依法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当事人是否结婚、与谁结婚是其本人的权利,任何人无权干涉。自愿是实现婚姻自由的前提,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是婚姻的必要条件。在结婚自由的问题上,包办、强迫或干涉他人婚姻的行为是被反对的。当事人双方应以对自己、对后代、对社会严肃负责的态度对待结婚问题,以利于建立幸福美满的婚姻家庭。
  2.离婚自由,是指夫妻有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婚姻的成立和维系都应以爱情为基础,当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夫妻关系无法继续维持时,解除婚姻关系对双方和社会都是幸事。把离婚一律看成悲剧也是不适当的。与其说离婚动摇了以前存在的稳定的家庭关系,甚至加速了原来具有约束力的婚姻关系的公开解体,不如说离婚制度为那些无法共同生活的夫妻,那些因为无法解除名存实亡的婚姻而遭受痛苦的人们提供了救济办法。但离婚是一项重要的法律行为,它关系到家庭的稳定、子女的幸福。
婚姻自主权的危害大不大?

婚姻自主权


不管你要不要,法律所力依旧在那里。
真正的权力是具有强制力的,在没有使用强制力候,权力是靠各方的协作来实现的,只有权力无法保障的时候,才需要申请法律的权力救济。
也就是说,权力在纸面上是一直存在的,当权力无法保障要靠法律救济。
婚姻自主权对社会的危害性大不大?

婚姻自主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节录)
(2001年4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正)
第二条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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