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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律师
夫妻共同财产谁是业主-物权法规定,房屋产权人为业主,夫妻间未进行房屋...

时间:2020-07-01 04:41 浏览:

个体工商户被告败诉,会执行业主夫妻共同财产吗?

夫妻共同财产谁是业主



物权法规定,房屋产权人为业主,夫妻间未进行房屋...

夫妻共同财产谁是业主


夫妻共同是否是登记在谁的名下就的,或者在离婚的时候就对谁有利?对于这个问题经有很多人咨询过我。我之前在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介绍中已经非常明确地说明了这个问题,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除非有特别的约定。根据这个规定,那么夫妻之间的财产登记在谁的名下,房产写谁的名字都无关紧要,在离婚的都是平均分配。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谁的名下是好还是坏,是很难判断的,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有这样一个案例介绍给大家,让大家借鉴借鉴。 有一对夫妻生活多年,共同拥有两处房产,一处100多平米,一处50多平米,男的名下还有18万元人民币的存款。近年夫妻感情开始出现裂痕,男的在外面有了外遇,但女的一直也没有什么证据。一天,男的将自己名下的18万元存款全部提了出来,交给女的,让女的存在自己的存折里,女的很高兴,觉得男的还是很爱自己的,只是自己胡乱猜疑,对自己以前的行为很后悔。过了一段时间,男的突然对女的说,有一个赚钱的机会,想用一下钱,女的欣然同意,很是支持,立即到银行将这笔钱提出来,交给了男的,男的拿到钱后的第二天就故意让女的发现自己有情人了,女的非常生气立即到法院起诉离婚。在接到法院的离婚传票之后,男的同意离婚,同时提出要求分割女方名下的18万元存款,女方反驳说钱已经被男的拿走,自己没有这笔钱,也要求法院判男的将这笔钱分给自己,包括两处房子,因为男的有外遇,是造成婚姻破裂的过错方。男的认为女的是故意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将存在自己名下的这笔钱转移,请求法院依据法律的规定,在共同财产的分割时不分或少分给女方。由于女方没有证据证明将这笔钱给了男的,也没有这笔钱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消费的证据,依据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时在分割财产是确实是不分或少分。对于男的有外遇,造成婚姻破裂的过错方,依据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时过错方要对无过错方给予精神赔偿,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精神赔偿是很低的,这个过错不会造成在分割财产时不分或少分的法律后果。在这里人们一直有个误区,很多人都认为,只要有外遇,在分割财产时就会不分或少分,依据婚姻法规定,有外遇只能是给予精神赔偿,精神赔偿是不多的。法院最终的判决是女的只得到了那个面积小的房子。根据这个案例,你说登记在谁的名下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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