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7-01 03:30 浏览:次
一方的欠债不算夫妻共同债务,时属于欠债方的参与拍卖一方的份额不参与拍卖还债。
离婚时,属于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才需要共同偿还,夫妻一方的债务离婚时不属于共同偿还范围内,所以无债务这方的房产份额不会用来还债。夫妻一方的债务,拍卖房子时是要保留另一方的份额的。
另外,必须居住的场所可以查封,但不能进行拍卖。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扩展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内容:
(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0次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修正)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协议分割共产,并经债权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
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