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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用于偿还个人债务-为清偿夫妻一方婚前个人债务,能强制执行夫妻共同...

时间:2020-07-01 03:07 浏览:

夫妻一方用于个人公司经营的借贷是否属于夫妻共同...

夫妻共同财产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1、最高人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3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因此,夫妻一方婚前个人债务是夫或妻在结婚之前所负的债务,夫或妻所负的债务为个人的债务,与另一方没有关系,即另一方无须为配偶承担债务清偿的责任。夫妻一方婚前个人债务是发生在结婚之前的,这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是不一样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来处理。夫妻一方婚前个人债务的债权人,不能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则可以要求偿还。否则,债权人只能就负债的夫或妻的个人财产来请求偿还。在约定财产制的情况下,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2、在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时,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只能以夫妻的共同财产偿还夫或妻一方所负的个人债务。但是,如果强制执行了夫妻共同财产,必然使共有财产的总数减少,从而侵害了没有负债务配偶一方的财产权利。因此,执行了夫妻的共同财产后,如果夫妻离婚,没有负债务的一方可以在分割财产的时候,要求另一方偿还为其个人债务而被执行的共同财产中应有的份额。这样就平衡了债权人和夫妻中未负个人债务一方的利益。
为清偿夫妻一方婚前个人债务,能强制执行夫妻共同...

夫妻共同财产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用婚后共同财还婚前个人债务,  范女士与程作女朋友相识多年。2004年,程先生自己开了家电脑公司,没想到长期处于亏损状态,一年的时间里欠下8万元的债务。范女士没有因此而嫌弃程先生并于2006年与其登记结婚。婚后,程先生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了自己婚前的全部欠款。从2008年起,二人因感情问题产生矛盾,并最终闹到了法院。庭审中,范女士要求离婚并提出二人用夫妻共同偿还了程先生的婚前债务。因此,程先生需额外补偿给范女士4万元。程先生同意离婚,但拒绝了范女士的额外补偿要求。  本律师为范女士的代理人,针对所提出的额外补偿要求,在法庭上作了如下分析与论述:  1、范先生婚前因自己经营公司不善而欠下8万元债务,该债务属范先生婚前个人债务且应由范先生的个人财产偿还。对于婚前一方得个人债务,配偶一方无法定偿还义务。  2、范女士与程先生对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均拥有所有权。而程先生用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自己的婚前个人债务的行为侵犯了范女士的财产权。对范女士的财产造成了减损。而该减损的发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结论:夫妻二人婚前的个人债务应由个人承担,结婚也不能改变这一原则。如果婚后一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则其行为属于侵犯另一方的财产权利。如果双方离婚,另一方可向其进行追偿。  最终,法官采纳了本离婚律师的意见,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判决程先生对范女士额外补偿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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