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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因一方担保会拍卖-夫妻共同财产如何抵押,其中一方能共同抵押吗

时间:2020-07-01 03:03 浏览:

请问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方能否用房屋去...

夫妻共同财产因一方担保会拍卖


不会被法院拍卖

1、夫妻一方为他人担保的,法院可制执妻双方名下的共同财产,能强制执行一半的拍卖款,剩余一半拍卖款要交还给妻子。

2、夫妻一方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如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担保人应当承担还款责任。担保人与妻子有夫妻共同财产的,法院可以对该财产进行拍卖、变卖,以该变卖款偿还债务。但因妻子不是担保人,所有,要将妻子的一半份额返还给妻子。

3、根据《婚姻法》 第二十四条规定: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具体主要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各项合法收入以及由该收入转化而成的各项财产和财产性权利。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自结婚登记之日起至离婚登记或离婚判决生效。具体的应包括:

(一)夫妻双方各自的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性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四)继承或接受赠予所得的财产;

(五)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的所得额;


夫妻共同财产如何抵押,其中一方能共同抵押吗

夫妻共同财产因一方担保会拍卖


案情:老王因周转资金紧找来老吕为向借款30万元,老吕在担保合同上签字认可。后老王生意失败无力还款,小陆将老王和老吕诉至法院获支持。胜诉后小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在执行中裁定拍卖老吕的房子(房产证所有权人只登记为老吕一人)抵债。老吕的妻子何某提出异议,称未知老吕为他人担保,该债务为老吕个人债务,法院不能拍卖夫妻共有房产抵债。分歧:法院能否拍卖该房产抵债?第一种意见认为,老吕未自觉履行债务,法院当然可以拍卖登记在其名下的房产,况且本案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即使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可以拍卖。第二种意见认为,老吕的担保属个人行为,所产生的债务是个人债务。虽然房产证只登记老吕一人为所有权人,但该房产属婚姻存续期间所得,应系夫妻共同财产,不能拍卖该房产。评析:笔者支持第二种意见。1、综合本案来看,老吕的担保行为显然不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家庭也没有从中获益,小陆也无证证明老吕妻子何某事先明知或同意,应认定为老吕个人债务。2、该房产所有权证虽只登记有老吕一人,但有证据证明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应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法院在已经查明该房产为夫妻共有后应撤销拍卖该房产的裁定。 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法院 韦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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