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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律师
夫妻共同财产应该双方公开吗-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原则

时间:2020-07-01 02:55 浏览:

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有权买卖吗?

夫妻共同财产应该双方公开吗


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子,已经离婚,房子要卖掉也双方签字。

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一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扩展资料

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夫妻共同财产为共同共有。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部分份额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中处分权是所有权中的重要权能之一,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财产利益。

为此,《婚姻法》第17条明确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具体内容包括:

1、处理权平等

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有权决定。

2、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夫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做出重大处分决定的,另一方有权否认该处分的法律效力。

但如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该处分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该善意第三人。

3、承担一定的义务

家庭生活的费用,由共同财产支付,不足时,由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分担。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义务所负债务,由共同财产清偿;不足时,则由个人财产负连带责任。


夫妻双方离婚共同财产如何分配

夫妻共同财产应该双方公开吗


陈先生于2009年初看中了一子,并和卖方李先定了价格,双方随即在中介公下了合同,并支付了5万元定金。谁知,李先生却迟迟不肯进行房屋交易了,原来李先生的老婆不想卖房子了,这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李先生一个人签字不算数。 陈先生这下可气坏了,签合同的时候,李先生说的好好地,他老婆也是同意卖房子的,而且他们看了房产证,上面只有李先生一个人的名字,中介也说只要李先生一个人签字就可以了。这个房子拖了两个月没有办理过户,房价已经上涨了不少了,陈先生真是有苦说不出。 陈先生遇到的这种情况不少见,李松律师为大家深刻剖析一下此案例。 首先,如果该房屋的确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李先生一个人签字售房是无效行为。 如果李先生未经其妻子同意,擅自与陈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在法律上被视为单方处分共有财产,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如事后李太太予以认可,则房屋买卖行为有效;否则,该行为属于无效。 其次,即便李先生的售房行为被认定为无效,但是房屋买卖合同中的定金条款依然有效。陈先生可依据合同要求李先生承担违约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陈先生和李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是定金,则是受法律保护地,可以要求双倍返还;如果合同中约定的是订金,则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如果违约仅需返还即可,无需返还双倍金额。 如果该房屋已经过户到陈先生名下,李太太再反对,怎么办呢? 如果陈先生是善意的取得该房屋的产权,即他当初购房时,并不知道该房屋是夫妻共有房产,而且产权已经依法合理的进行了变更,那么陈先生属于善意取得该房屋,李太太此时要求撤销房屋买卖的行为将不会被法律支持。 那么可以追究中介的责任吗? 如果中介只是作为一个居间人给买卖双方提供媒介服务,不参与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过程,那么此时中介无需承担更多责任;但是,如果中介作为第三方当事人参与了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即签订了三方合同,那么中介应该负有对买卖双方资质审查的义务,此时,陈先生是可以向中介进行索赔的。 房地产律师提醒: 1、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应认真审查房屋的权利状况,要求卖房者提供所有共有人同意售房的证明;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将共有人同意的条款写进去,并明确约定卖方的违约赔偿责任。 2、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及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3、中介机构的承诺和保证,最好用书面的形式确定下来,便于出现纠纷时向中介索赔。 4、房屋买卖合同签订过程中,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售房者的承诺及保证都需要写到合同里,不要嫌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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