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夫妻一方转移共同财产关于夫妻共产的认定及相关的司法解要有《婚》和最高人民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一、二、三)。
其中《婚姻法》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有: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一、二、三)三个解释的内容很多,请自行查看:
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1679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8188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358260
加拿大婚姻法中的夫妻共同财产认定问题(一)没有规定法定制
现行《婚姻法》规定定财产制只对婚姻关系处在正常下的夫妻财产关系进行调整,即实行共同财产制,而调整非正常状态下的夫妻财产关系,如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等特殊期间的夫妻财产关系。《婚姻法》第32条规定“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二年的”调解无效,准予离婚。法律上承认了夫妻关系存在非正常状态,有必要对此状态下的夫妻财产关系作出相应规定,即设立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笔者将在第四章第二节对增设这一制度进行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