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划分新法与旧法的适用范围婚姻法七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财产范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
《婚姻法》
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6)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夫妻共有。
第十八条对应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范围作了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新婚姻法之前结婚的财产按旧婚姻法还是按新婚姻法分1、对一方婚前贷款购买房并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有还贷房屋。
原有明确规定,所有各个法院可能不相同。
现在统一为在没有特别情况下,应该判给购买房屋一方。获得房屋一方需要将婚后还贷款(属于另一方的那一部分)以及相应房屋增值比例部分补给另一方。
2、对于婚后夫妻一方父母赠送房屋的处理
原来,父母赠送房屋如何没有书面申明,不管房屋实际登记在夫妻任何一方,都算夫妻共同财产。
现在,父母赠送房屋只要登记在自己子女一方名下,就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送,与另一方无关。
请问新婚姻法和旧婚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