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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取证难-离婚取证时有哪些手段是不可取的

时间:2020-07-01 00:34 浏览:

离婚取证时有哪些手段是不可取的

夫妻共同财产取证难


法院不主动调查,一般都是谁主张谁举证,(一)申请调集的证据属于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
如何对婚外情调查取证?

夫妻共同财产取证难


女诉离婚,法院去冻妻共同财产时发现女方已经把15万元取走的以直接由法院向所行调取女方取款的银行记录,以证明是女方在什么时间提取了该15万元存款。
  另外,如果女方取款的时间距离起诉离婚的时间较短,且女方不能证明有合理用途或该存款属于其个人财产的,则应该认定为女方故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该15万元存款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离婚案件中,被告提供原告方大量转移、藏匿共同财...

夫妻共同财产取证难


1、从对方资向上找。比对方的账户上在可能购房的某间点上有的资金外付,就有可能是直接付到房地产公司的。再比如,对方的某个账户每个月有固定数额的资金支出,就有可能是缴纳的房屋贷款或水电物业管理费用。如果一个人在外购房,只要仔细留心其生活起居习惯,一般总能发现一些线索。如果已经分居,或者对方非常慎重敏感,不露声色,没有破绽,也可以对其行踪进行调查,经过一段时间的分析摸排,通过对其出入的可疑房产处所的调查,下得结论。
  实践中,此类情况大部分是一方知道另一方大概购买楼盘的方位,比如,某一个小区,但不知道具体房屋的坐落。这种情况下,如果不想诉至法院通过法院的渠道调查取证,可以每家每户的敲门排查或在门口守候以逸待劳。但是,如果小区规模巨大,几百上千套房产,或者是未竣工的小区,这个办法就不好使了。怎么办呢?小区规模再大,也是通过物业管理公司来进行管理的,因此,通过物业的口子,也可以查出对方的房屋坐落。
  2、律师调查
  现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调查函不太好使,《律师法》没有赋予律师调查取证的权利保障,如果被调查单位拒绝配合,律师常常也是束手无策。因此,通常律师只是手持自己律师事务所开具的介绍信或调查函,往往会吃闭门羹,碰得一鼻子灰。这不是律师的无能,而是法律保障和社会现实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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