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7-01 00:27 浏览:次
继承人在遗产分死亡的,继承的份额构成他自己遗产部分,但不能全部列入遗产。在转继承的情况下,继承开始时,继承人有婚姻关系存在的,该财产就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在适用转继承时,应分别以下两种情况分别对待。
第一种,如果继承人在继承开始以后,死亡前婚姻关系有效存在的。其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应归入夫妻共同所有,对该部分继承所得的财产,应当首先进行夫妻财产分割,分割后属于继承人的部分为其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转继承。这时其原配偶不论是否再婚均享有转继承权,属于转继承人,他(她)在诉讼中的地位应当是原告或者被告。
第二种,如果继承人在继承开始以后,死亡前办理了离婚手续且已经生效的。由于其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仍然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在夫妻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还是属夫妻共同财产,对该部分继承所得的财产,应当进行夫妻财产分割。这时其原配偶不具有丈夫或者妻子的特定身份,因此不享有转继承权,只能要求分割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自己的部分,他(她)在诉讼中的地位应当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该部分继承所得财产的权利,在遗产分割前继承人可以选择放弃继承。因此,在离婚之时,继承人的配偶作为非继承人无权要求对财产进行分割,其只能对遗产享有期待权,即一旦继承人对遗产作出了分割安排,继承人的原配偶就可以要求分得属于自己的部分。换句话来说,非继承人配偶的财产权利的实现只能依靠被继承人的遗产的分割,且在分割前继承人又没有放弃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