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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期待权-婚前婚后财产分配问题

时间:2020-07-01 00:27 浏览: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研究这方面的内容是怎样规

夫妻共同财产期待权


婚姻法第条对姻关系存续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6)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夫妻共有。
股票期权不同于一般的债权,其对应的财产收益是不确定的,属于可期待权。现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做法是,期权在婚内行权所得收益,算作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婚内因未到行权期无法确定期权的收益,则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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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婚后财产分配问题

夫妻共同财产期待权


继承人在遗产分死亡的,继承的份额构成他自己遗产部分,但不能全部列入遗产。在转继承的情况下,继承开始时,继承人有婚姻关系存在的,该财产就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在适用转继承时,应分别以下两种情况分别对待。

  第一种,如果继承人在继承开始以后,死亡前婚姻关系有效存在的。其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应归入夫妻共同所有,对该部分继承所得的财产,应当首先进行夫妻财产分割,分割后属于继承人的部分为其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转继承。这时其原配偶不论是否再婚均享有转继承权,属于转继承人,他(她)在诉讼中的地位应当是原告或者被告。

  第二种,如果继承人在继承开始以后,死亡前办理了离婚手续且已经生效的。由于其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仍然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在夫妻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还是属夫妻共同财产,对该部分继承所得的财产,应当进行夫妻财产分割。这时其原配偶不具有丈夫或者妻子的特定身份,因此不享有转继承权,只能要求分割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自己的部分,他(她)在诉讼中的地位应当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该部分继承所得财产的权利,在遗产分割前继承人可以选择放弃继承。因此,在离婚之时,继承人的配偶作为非继承人无权要求对财产进行分割,其只能对遗产享有期待权,即一旦继承人对遗产作出了分割安排,继承人的原配偶就可以要求分得属于自己的部分。换句话来说,非继承人配偶的财产权利的实现只能依靠被继承人的遗产的分割,且在分割前继承人又没有放弃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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