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7-01 00:13 浏览:次
根据《中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和《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夫妻共同财产一方随意处置不具有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一方当然有权处分,但是重大事项还是需要征得对方同意。
扩展资料:
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第十一条: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解释(一)
参考资料来源:黑龙江友谊法院网 -解释(二)的补充规定
根据《中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和《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夫妻共同财产一方随意处置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