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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汽车不让女方用-没有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女方是否可以得到一定的赔偿

时间:2020-06-30 22:42 浏览:

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有哪些

夫妻共同财产汽车不让女方用


一般说来是个人,但是不排除是财产的可能性。
根据姻法》
第十八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首饰等专门送给女方的,不论婚前赠与还是婚后都是个人财产。
被子家具等不是明确指定赠与一方的,在登记前赠与的是个人财产,在登记后赠与的是共同财产。
汽车这种就不好说了,假如能够证明是专门送给女方的,是个人财产。假如不是专门送给一方的,假如是婚前赠与的是个人财产,假如是婚后赠与的是共同财产。(不是登记在谁名下就是谁的,这种理解是错误的.)
没有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女方是否可以得到一定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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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方是否采取了婚姻法第十九条的“约定制”,如果双方采取形式对财产有了明确的约定的,则双方的共同财产、个人财产根据该约定来判断。

如果双方没有采取约定财产制的,则适用婚姻法的法定财产制,此时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下列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司法依据:

根据《婚姻法》规定: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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