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6-30 22:06 浏览:次
是的。《婚解释(二)11 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取得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即使离婚时一方的住房公积金没有实际取得,也应当计入夫妻共同财产范围。根据该条规定,属于《婚姻法》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还包括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13 条,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