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7-02 14:20 浏览:次
军婚是指至少一现役军婚姻,因而,从严格意义上军婚本身,既不现役军人的恋爱关系,也不包括复员、转业军人的婚姻。但从现行的军婚特别规定来看,军婚的概念已经有所突破,使其成为广义上的范畴。
1、向前已经延伸到现役军人恋爱这个非婚领地。如总政治部发布的《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要求:军官和文职干部确定恋爱关系后,实行报告审查制度;义务兵一律不准在部队内部或驻地找对象;士官原则上不得在部队驻地或本部队内部找对象等。
2、向后已经延伸到复员、转业军人婚姻这个非军婚领域。严格地讲,复员、转业军人的婚姻已不属于军婚的范畴,不应由军婚特别规定调整,但由于它是军婚的转换与延续,因而也就成了广义上的军婚。
人民军队肩负着保护国家安全、保卫社会主义建设的神圣职责。对现役军人的婚姻予以特殊保护,是我国婚姻立法上的传统,也符合国家与人民的根本利益。这一规定,有利于军队秩序和军心的稳定,也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军人的特别关怀。
不是女方不能提出离婚,是军人配偶要求离婚时,除非军人有重大过错的,不能离婚。
《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也就是说,在军人无重大过错的前提下,没有军人的同意,法院不得判决解除军人婚姻,保证军人在离婚诉讼中处于被告时的胜诉。
何为“重大过错”,最高法2001年12月24日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曾明确,“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是指: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最高法多次作出司法解释指出:双方都是军人的离婚案件或者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应先经当事人所在部队政治机关审查、调解,无效时再由部队政治机关提出处理意见,然后由人民法院审理判决。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须经军人同意。
如军人不同意,而且原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较好,非军人一方又无重要、正当理由的,应对非军人一方进行说服,教育其珍惜与军人的婚姻关系,调解或判决不准离婚;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或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婚姻已不能继续维持的,经调解和好无效,应当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向军人做好思想工作,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规定》也明确,现役军人离婚,应当严肃慎重,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军队的纪律,不违背社会公德。关于离婚的程序,《规定》指出,现役军人申请离婚的审批程序、权限与申请结婚的相同。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时,应要求离婚双方签字或提供本人书面意见。申请再婚、复婚的,须持离婚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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