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7-02 14:19 浏览: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双方都是军人的离婚案件或者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应先经当事人所在部队政治机关审查、调解,无效时再由部队政治机关提出处理意见,然后由人民法院审理判决。
我国婚姻法第26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是婚对军姻的特殊保护。需要说明的是,婚姻法第26条中“现役军人”指正在人民解放军或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具有军籍的人员。退役军人、复员军人、转业军人和军事单位中不具有军籍的职工,均非本条所称之现役军人,其配偶提出离婚按普通离婚案件处理。现役军人配偶不包括与现役军人有婚约关系者。离婚须得军人之同意,仅适用于非军人一方向现役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情况。现役军人向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以及双方都是现役军离婚纠纷,都按普通离婚纠纷处理。
是指至少是现役的婚姻,因而,从严格意义上讲,军婚本身,既不包括现役军人的恋爱关系,也不包括复员、转业军人的婚姻。但从现行的军婚特别规定来看,军婚的概念已经有所突破,使其成为广义上的范畴。
1、向前已经延伸到现役军人恋爱这个非婚领地。如总政治部发布的《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要求:军官和文职干部确定恋爱关系后,实行报告审查制度;义务兵一律不准在部队内部或驻地找对象;士官原则上不得在部队驻地或本部队内部找对象等。
2、向后已经延伸到复员、转业军人婚姻这个非军婚领域。严格地讲,复员、转业军人的婚姻已不属于军婚的范畴,不应由军婚特别规定调整,但由于它是军婚的转换与延续,因而也就成了广义上的军婚。
人民军队肩负着保护国家安全、保卫社会主义建设的神圣职责。对现役军人的婚姻予以特殊保护,是我国婚姻立法上的传统,也符合国家与人民的根本利益。这一规定,有利于军队秩序和军心的稳定,也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军人的特别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