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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军人离婚需要什么手续-双军人离婚需要什么手续

时间:2020-07-02 12:25 浏览:

双军人离婚需要什么手续

和军人离婚需要什么手续


如果离婚,军人夫妻双方也是可民政局办理离婚的。如果,首先应当确认案件的管辖法中国婚姻家庭金牌律师团胡珺律师总结,军人离婚案件的管辖主要分以下几种情况:
  一、军人对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管辖。
  《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1条第2款规定:“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可根据自己的意愿,在被告住所地法院与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法院之间进行选择。
  二、军人对非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军人对非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非军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三、非军人对非文职干部的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管辖。
  《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1条第1款规定:“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非文职军人”,是指文职干部以外的现役军人,即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警)官、士兵和具有军籍的学员。这里的“住所地”,根据《民事诉讼法意见》第4条规定,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
  四、非军人对文职干部提出离婚诉讼的管辖。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应按“原告就被告”原则确定管辖,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军人离婚案中,胡珺律师提醒现役军人配偶注意,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规定,婚姻法第三十三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前三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
  这里所说的“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前三项规定”具体指的是:(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以上规定在对军人婚姻实行特别保护的同时,也充分考虑了对军人配偶离婚自由权的保障,基本实现了二者之间的平衡。
  有关离婚财产分割,离婚子女抚养,继承纠纷相关的法律问题可以电询中国婚姻家庭金牌律师团,159加2009再加1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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