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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律师
个人财产婚后增值部分归属如何

时间:2017-06-01 15:46 浏览:

【案     由】 离婚房产纠纷
 
  【涉案金额】1500000元
 
  【案情简介】
 
  2015年,刘某(男)与徐某(女)闹离婚,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离婚,但刘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表示不服,原来双方婚后购买了一套房产,购买价为75万元,首付款中的30万元由刘某父亲郑老先生出资,房产登记的是刘某名下。之后刘某与徐某共同按月支付按揭款15万元,尚欠银行30万元,离婚时该房产已经增值至150万元。法院认为,郑老先生出资部分只是他对刘某个人的赠与,属于刘某的个人财产,所以法院在分割房产时,认为房产归登记人刘某所有,刘某给予徐某现金补偿。按房产现价值150万元,减去刘某个人的30万元,尚欠银行的30万元,剩余90万,刘某要补偿徐某45万。
 
  2015年12月,法院判决刘某与徐某离婚,房产归刘某所有,但刘某要补偿徐某45万元。刘某表示不服,认为房产的增值部分,包含个人财产的增值和共同财产的增值,法院将增值部分全部作为共同财产来分割,事实上侵犯了刘某的财产权利。故刘某委托周娜娜律师申请再审。
 
  【争议焦点】
 
  房产增值部分的财产性质该怎样界定?
 
  【处理结果】
 
  本案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并指定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2016年7月21日,中级法院做出了判决,判决刘某补偿徐某15万元。
 
  【案例评析】
 
  在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首次明确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财产。房产的增值,属于自然增值,所以个人财产的增值部分,也是个人财产。本案中法院认为房产归刘某所有,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对于补偿金额的计算有误,正确的算法是分别计算刘某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相对应的增值部分,只有属于共同财产的部分,才能进行分割。本案中夫妻共同支付的房款为15万元,房产增值一倍,那么相对应的增值部分也是15万元,相加共30万元,二人平均分割,刘某应补偿徐某15万元而不是45万元。因此深圳市中院的终审判决是存在问题的。
 
  周娜娜律师就上述观点,依据《民事诉讼法》和《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最终帮当事人刘某降低了30万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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