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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律师
老公婚前赠与情人大额财物,配偶能否索回?

时间:2017-06-01 15:44 浏览:

   若发现老公婚前赠与情人大额财物,配偶是不能索回的。对于“婚前赠与财物的性质”,不会因婚姻关系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双方私下有相关书面约定。
 
  其实夫妻共同财产并不神秘,有相当明显的时间要求(从双方领了结婚证开始)。其次,只能是所有权范畴的财产的归属利益(即有形的实物、现金与可预见的收益)。对于本文题目中的问题,除非配偶能证明这“大额财物”原本是自己的,否则很难索回。
 
  相关案例
 
  深圳市民王先生婚前掏自己的钱,以刘女士的名义购买了一辆雅阁牌汽车和一个车位。据王先生表示,他们相识不到三个月就结婚,婚后他因工作在外奔波较多,生活与女方期望出入较大,没几年就离婚了。法院对离婚及子女抚养问题作出了处理,但没有对他提出的返还为筹备结婚而以女方名义购买的汽车、车位进行处理。因此,他请求法院判令刘女士返还汽车和车位共计21万元。刘女士则表示,在二人的离婚纠纷中,法院已对双方财产问题进行了处理。在她与王先生恋爱时,她就给了他很多钱用,考虑到要结婚就没有让王先生打借条。王先生虽出资购买了这些财产,但她也为结婚出资购买了很多东西。既然王先生将汽车、车位赠与她,那么车和车位就属于她婚前的个人财产。
 
  法院认为,刘女士认可汽车和车位系王先生婚前购买的,但是,刘女士认为这是王先生为达到结婚的目的赠与刘女士的。车辆和车位购买的时间是在二人登记结婚的前几天,加之王先生自己在起诉状中也称“结婚前,原告为筹备与被告结婚,为原告购买一辆汽车和一个车位”,因此应视为彩礼。本案中,王先生与刘女士办理了结婚登记,后来也在一起共同生活,王先生送彩礼并没有导致其生活困难,因此,王先生起诉要求刘女士返还车辆和车位不符合婚姻法的规定,法院不予支持。
 
  婚前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泾渭分明,不容混淆。婚前协议和财产公证是为了避免日后可能的纠纷争吵,并不是对夫妻彼此的不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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