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6-30 11:11 浏览:次
是婚内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且无其式的约于夫妻共同债务;反之,则不行。
姻法》第十九条 【夫妻财产约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扩展资料
案例:
罗丽娟(化名)和马云峰(化名)结婚二十余年,双方争执不断。罗丽娟曾起诉要求与马云峰离婚,但在诉讼过程中,双方重归于好,罗丽娟随即撤诉。近日,双方再次产生矛盾,还惊动了当地派出所。罗丽娟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与马云峰离婚。
庭审中,马云峰称双方多年的争执让自己心灰意冷,同意离婚,但是自己因家庭生活负债20万元需要罗丽娟偿还。罗丽娟称,对于马云峰所述的债务自己并不认可也不知情,不同意负担。
罗丽娟也表示,自己也为家庭生活负债10万元,并拿出法院的4份民间借贷判决书。马云峰称罗丽娟所述的债务虽然有法院判决书,但是对于罗丽娟所负债务自己不知情也不认可。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均同意离婚,法院对此不持异议,故对于罗丽娟起诉与马云峰离婚的请求予以支持。
罗丽娟和马云峰所述的债务,虽然双方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债务的真实性,但双方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各自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法院对于双方各自要求所欠债务由对方负担的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