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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没能力执行的-丈夫信用贷款30万,生意失败。无能力还款。这属于...

时间:2020-06-30 21:41 浏览:

丈夫信用贷款30万,生意失败。无能力还款。这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没能力执行的


根据《婚姻法》十一条 离,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男方信用贷款,是做生意使用,因此,该贷款是用于夫妻双方家庭生活实用,所负债务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应以家庭共同财产偿还。银行起诉时没有将妻子列为被告的话,法院不会判决妻子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执行过程中,可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也可以在执行过程中追加女方为被执行人。
纵横法律网 贵铸律师
夫妻共同债务,法院判了一人承担一半,一方没钱拿...

夫妻共同债务没能力执行的


材料不全,仅基于材料给予一些意见望能够有所帮助。
  夫妻共同债范围

  依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原则上夫或妻一方在婚前成立的债务为个人债务,由个人财产为限来偿还;婚姻存续期间成立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有财产偿还。这是原则,有原则就有例外,详情如下:
  1、一方婚前所负的个人债务,债权人不得向其配偶主张权利,除非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
  2、婚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原则上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另一方能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除外;能够证明夫妻约定分别所有财产制,且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也除外。
  3、夫或妻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基于合法依据向另一方追偿。

  因为不知债的关系到底是何时建立的,因此分别作出回答:
  一、丈夫婚前所为。 如果是您丈夫婚前实施的贷款行为,那么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您的负债用于您婚后家庭共同生活,如果是用于经营,否则债权人是不能向您主张权利的。仅由您丈夫以其个人财产为限进行清偿。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3条之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承包经营,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由此可见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从事的经营活动所负债务,因其经营收入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或已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该债务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丈夫在婚姻存续期间所为。这就比较麻烦,如果您夫妻俩是约定分别所有财产制,且第三人知道该约定,那么按照上“一”分配责任,但是注意,这里的“第三人知道该约定”是由夫或妻一方负证明责任,也即您要有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有该约定,不然不得对抗该债权人,也就是他可以要求你们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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