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一方毫不知情,所有借条均没有...夫妻共同债务(向亲戚借钱时没打借条),离婚时对方否认债务解决办法:
1、如果有借款的银行转账凭证、聊天记录、短信、微信都可以做为证据;
2、让亲戚补个借条,时间写当时的时间。
如何编写夫妻共同债务的借条如果有证据证明是事实不存在的借条,即为伪造夫妻债务;
如果仅是法院不予认定的借条(法院没有认定“事实不存在”,仅是不认定为夫妻债务),则不算伪造夫妻共同债务。
只有夫妻一方签名的借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只要是产生债务是在夫妻存续期内,就是夫妻共同债务,但一方隐瞒另一方借债,不属于婚内共同债务,但双方应出示证据证明知道和否认债务的存在,否则还属于婚内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向法院递交的事实不存在的法院不认定的借...1、就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个人名义所负债原则上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配承担偿还责任;
2、如果一方有证据,证据足以证明夫妻双方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和该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该债务可以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3、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性质如何认定的答复》((2014)民一他字第10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4)苏民他字第2号《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性质如何认定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倾向性意见。在不涉及他人的离婚案件中,由以个人名义举债的配偶一方负责举证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证据不足,则其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在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起诉的债务纠纷中,对于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认定。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