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6-30 19:05 浏览:次
可但需要有正当。
离议是夫妻双方协商一致的,离婚协议一经双方合意,没有正当理由,任何一方在未征得对方同意的情况下,都不可擅自变更。但在签订离婚协议之日起一年内就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问题反悔的,法院是应当受理的。
但法院在审理后,未发现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是要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的。因此想推翻离婚协议是有困难的,比如需要证明是被欺诈或胁迫签订的,但显然不太好举证。但如果对离婚协议有想补充的内容,可以在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在原有协议的基础之上,做一些补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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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离婚协议后反悔法院判定要继续履行
刘某与卢某原系夫妻关系,后因双方感情破裂,于2013年去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时,双方签订有《离婚协议书》,如今,因履行离婚协议书双方发生纠纷,刘某将卢某诉至法院。
刘某称,双方离婚时约定,丰台区某处房产系双方婚后购得,属夫妻共同财产,产权归我所有。签订离婚协议后于60天之内双方共同到有关部门办理变更购房合同中的购房人姓名,由卢某变更为我;并办理产权登记,变更到我名下。
此外协议另约定,自离婚协议生效后,男方卢某须搬出现住址。现双方已登记离婚,但卢某不讲诚信,至今以各种理由不搬出丰台区住房,还多次带着他的朋友、亲属及我不认识的人来此房屋内居住,严重扰乱了我的正常生活,给我造成很大的精神痛苦。故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卢某七日内从诉争房屋搬出。
卢某在诉讼中辩称,我不认可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是刘某通过偷梁换柱、欺骗的手段骗取我签订的,违背我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且显示公平,我有权申请变更或撤销。诉争房屋是2007年我出资购买的,2004年、2005年双方已经分居,我不可能再将房屋给刘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