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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新司法解释-如何理解最高法院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最新答复

时间:2020-06-30 18:58 浏览:

如何理解最高法院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最新答复

夫妻共同债务新司法解释


最高法发司法规定,用于家庭生活的,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2015年9月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解释

夫妻共同债务新司法解释


夫妻共同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后能够纠

最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已于2018年1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6日




法释〔2018〕2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731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条 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共同债务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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