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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证明-怎么证明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时间:2020-06-30 18:33 浏览:

怎么证明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证明


一、债权人提起诉讼时人夫妻已经离婚的。
妻一方在夫妻关系期间以个人名义借款,后未偿还,债权人以已解除婚姻关系的夫妻两方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在实践中屡有发生。在这类案件中通常牵涉到对两则法律条款的理解。
1、举证责任分配给债权人,需要债权人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一是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前半部分内容: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意味着,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债权人作为原告必须对该笔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这一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举证责任侧重于原告方。首先就债权人方面,法院可以要求其说明所借款项的来源、借款过程、支付方式、用途及还款情况、催讨情况以及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等,并视情况要求其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除此之外,还可能由原告承担“有理由相信借款是夫妻双方的意思表示”的举证义务。其次如果借款当时借款人或其家庭已经负债累累,则不论借款金额大小,均应由债权人负举证义务。一般对于明显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大额借贷,应持合理怀疑态度,对于明显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大额借贷,持合理怀疑的原因主要可能存在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举债人借款是为供个人挥霍依然出借的,特别当债权人系举债人的亲戚朋友时。二是借款发生时,举债人长期不尽家庭义务,甚至与配偶分居。
2. 举证责任分配给举债人,需要举债人证明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则意味着,当债权人能够证明该笔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时法律即可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的举证责任得到很大减轻。举债人配偶若以存在两种法定除外情形为抗辩理由的,则依法承担举证责任。若以债务非为夫妻共同生活目的或该利益未被夫妻所共享为抗辩理由的,则应对相关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如举债人将借款用于赌博、购买毒品,或者尽管借款数额较大,但彼时家庭生活未因此受益,或者举债时夫妻双方感情不和、分居,举债显属为夫妻一方个人所使用。现实生活中该两种除外情形是比较罕见的,举债人的配偶通常难以举证证明符合“除外”之规定,不得不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于小额借贷,一般宜认定为因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由举债人配偶承担偿还责任并无不当。但有证据证明借款系借款人自己挥霍使用的除外。提供该证据的主要义务方为举债人配偶,同时参考举债人关于借款目的的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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