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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中的共同经营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共同债务

时间:2020-06-30 18:19 浏览:

夫妻共同经营产生的债务谁还,离婚时怎么处理

夫妻共同债务中的共同经营司法解释


公司和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根据上述规定,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你可以向前妻追偿.dvo
最高人民法院资深法官吴晓芳谈如何处理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中的共同经营司法解释


夫妻共同债务依夫妻双方限连带责任,而夫妻一方经营自己个人财产所负的属于个人债务范畴,但由于其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或者用于家庭共同生活,非经营一方享受了收益,也应承担相应的义务,但其承担的清偿义务,应以收益中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为限,承担的是有限清偿责任,而非无限连带责任。因此,婚后一方个人财产从事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债务,原则上为一方的个人债务,但应由夫妻以收益的共同财产进行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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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中的共同经营司法解释


一、《人民共和国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董事、监事、经理执行公司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张某应否承担赔偿责任,需要考察其是否在担任董事、监事或经理职务时给公司造成的损失,造成的损失的行为是否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如果张某是在担任董事、监事或经理职务时,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的损失,那么直接遭受损失的主体是公司而不是吴某,所以吴某无权请求张某赔偿。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3.条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所以,即使吴某可以请求张某给予赔偿,也会因为张某的经营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而不能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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