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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最高院-最高法发文规定夫妻共同债务怎样认定?

时间:2020-06-30 17:29 浏览:

最高法院关于夫妻中一人以自己名义借款算不算夫妻...

夫妻共同债务最高院


最高法发司释规定,只有用于家庭生活的,才共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最高法发文规定夫妻共同债务怎样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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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日,最高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适用法律有关的解释,就当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做出明确规定。

该司法解释将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共债共签”

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也就是说,双方合意是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重要考量因素之一。

“司法解释强调夫妻共同债务形成时的‘共债共签’原则。”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表示,明确和强调了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以及以其他共同意思表示形式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这种制度安排,一方面,有利于保障夫妻另一方的知情权和同意权,可以从债务形成源头上尽可能杜绝夫妻一方“被负债”现象发生;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避免债权人因事后无法举证证明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说。

离婚了,夫妻债务要同还?可以不背

司法解释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那么,“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如何界定?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表示,国家统计局有关调查资料显示,我国城镇居民家庭消费种类主要分为食品、衣着、家庭设备用品等八大类。家庭日常生活的范围,可以参考上述八大类家庭消费,根据夫妻共同生活的状态(如双方的职业、身份、资产、收入、兴趣、家庭人数等)和当地一般社会生活习惯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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