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开庭法官会问什么呢
离婚纠纷涉及的问题包是否同意离婚、夫妻共同财分割、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子养的问题。法官在审理离婚纠纷案件时主要会围绕以上问题展开,开庭主要流程如下:
1法官首先会核当事人及代理人的的身份情况;2、核对身份信息以后,法官会告知双方诉讼权利及法庭纪律。3、之后法官会要求原告当庭称述诉讼请请求及事实理由;4、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答辩。5、法官会组织双方进行举证。6、对事实问题,法院提问,同时原告和被告可以互相发问。7、事实调查完毕以后,法官会根据庭审情况,归纳争议焦点,原告、被告双方围绕争议焦点,发布辩论意见。8、最后陈述意见。9、法官宣布休庭,等待领取判决书。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民事案件案由有没有确认夫妻共同债务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三条规定: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有明确的界限,其范围和偿还方式都有明确区别。
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具体意见》第17条的规定,有如下情形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按个人债务处理,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一)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二)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三)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四)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是为维持夫妻共同的家庭生活而产生,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偿还;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偿还的,应以夫妻个人财产偿还。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用一方用个人财产偿还。确定为个人债务的,债权人不得向另一方要求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