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6-30 15:25 浏览:次
1、夫妻共同财产,原一人一半;夫妻共同债务,原则上一人一半。
2、如果一方有法定的四种情形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要求赔偿。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一方生活困难的,可以要求适当照顾。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4、一方隐藏或恶意转移财产的,可以要求少分或不分。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1、方式区别
婚前加名,这种按转移登记中的“赠与”、“”方式依据双方申请。而婚后加名,这种情况属于更正登记,市民只需持房产证、身份证和结婚证到房产交易所办理即可。
2、共有权区别
婚前加名属于赠与的,夫妻双方需先到公证处办理赠与公证书,夫妻一方赠与另一方一半产权,之后双方携带证明到房产处办理加名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