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家庭案件的管辖国外的不是太熟悉,不过了一点。貌似爱尔兰法律是承认同性伴侣的,但并没法承认同性结婚。至于你所说的在加拿大结婚,然后到爱尔兰,应该是可以操作的。
爱尔兰是属于判例法国家,2004年的时候,爱尔兰最高法院法官麦基奇尼曾经批准过一对同性结婚的在爱尔兰通过法律途径争取爱尔兰政府承认婚姻关系。也就是说,有先例存在,那么你如果要这么操作的话,应该也是可以在爱尔兰国内通过法律途径争取承认的。
不过,婚姻登记是政府在做,不是法院,所以麦基奇尼也只是批准那对同性夫妻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争取权利,也就是法院可以受理此案,至于最后结果如何,那就不得而知了。
不过国外的法律远比国内先进,既然法院愿意受理了,可能就是一个愿意承认的信号
个人见解,仅供参考
涉外婚姻离婚案件允许一事两诉,如果裁判结果不一样...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权,只告在我国有或居所,我国法院就有管辖权。同时,对于被告不在我国境内居住的离婚案件,如原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居所,则原告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也有管辖权。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我国法院在以下情况下也有管辖权:
(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中国公民一方定居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涉外婚姻案件中,法院地法有什么意义我认为在中陆判决的案件首先是判决为准,要是有其他判决还是需要法认的,这是一个相当困难的过程。如果需要执行,首先执行的标准应该是我国大陆的判决,除非是另一个判决已经顺利的被承认了或是已经被法院受理了承认而导致我国判决被中止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