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6-15 23:42 浏览:次
双方在离婚订的离婚协议书,不需要公证。只要经过登记机关的确认,即法律效力。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 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同时,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三条规定,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民政局是不能为代写离婚协议书的。,民政局,是政府社政事务的职能部门。也就是说,任何地方的民政局,都不会有专人代写离婚协议。如果当事人想要代写离婚协议,建议到当地的律师事务所去寻找。其次,离婚协议书当事人可以自己书写。所谓的离婚协议书,是指即将解除婚姻关系的夫妻两方所签订的、关于财产分配、孩子看护与探视、以及另一半赡养费以及娃儿抚养费等的书面协议。离婚协议书必须为书面形式,由夫妻两方当事人签字,并且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才具有法定效力。离婚协议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登记离婚是两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二、孩子与何方共同生活,未与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对孩子应当支付抚养费,并且约定探视权;三、写清楚共有财产的分割方式;四、共有债权、债务的享有和清偿职责;五、住房问题的解决方案;六、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的方法、时限;七、对其他需要在协议中明确的事项;八、两方当事人的签名、盖章或手印;九、离婚协议书制作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