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6-18 21:11 浏览:次
首先,根据《诉讼费用办法》: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扩展资料:
诉讼费用的缴纳和退还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章第二十条规定: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交纳。
诉讼费由原告在起诉时先预交,离婚案件交纳50元至300元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1、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 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第三十三条 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