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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对二审中财产部分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人民法院申请;
2、如果是对二审判决中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部分不服的,不得申请再审;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零二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扩展资料
诉讼离婚中的两项特殊保护
1、在诉讼离婚中对现役军人的特殊保护。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须经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失的除外。这是对非军人一方离婚请求权的限制,以保护军人的利益,维护人民军队的稳定。
2、在诉讼离婚中对女方的特殊保护。
依据《婚姻法》第34条、《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5条的规定,在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请求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