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6-16 07:05 浏览:次
婚姻法规定夫妻情不和分居两年离婚。根据《婚姻制度》第第三十二条有定:
一、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二、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6.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扩展资料:
法律意义上的分居,主要由两个因素:
1.在客观上夫妻共同生活的废止,夫妻双方完全分开生活。例如夫妻俩分别在两个城市工作,没有同居的条件,这种夫妻分居的情形,不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即是夫妻分居时间满两年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分居”的法定提出离婚的理由。
2.夫妻一方或双方在主观上有分居生活的意愿,即在主观上拒绝夫妻共同生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分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