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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官司不出庭-离婚官司开庭被告不出庭全全委托给被告律师可以吗

时间:2020-06-18 13:19 浏览:

离婚官司被告不出庭会有怎样的后果

涉外离婚官司不出庭


当事人在委托了诉讼代理出具授权委托书后,可以不参加法院的庭审活动。《民事诉讼法》62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以上我们可以看出,民事诉讼法对于涉及身份关系的诉讼,作了必须到庭的特殊安排,这是因为人身权利与当事人的人身密切相关,尤其是婚姻关系,如果本人不参加法庭审理,法官往往无法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等实质性问题查清案件事实。为了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为了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法律才有此设定。那么法律是否允许有例外呢?假如离婚案件的原、被告一方确实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参加诉讼活动,能否得到法律的“开恩”?答案是肯定的。《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了离婚诉讼当事人出庭的义务,同时还允许有例外,即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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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委托了诉讼代理出具授权委托书后,可以不参加法院的庭审活动。《民事诉讼法》62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以上我们可以看出,民事诉讼法对于涉及身份关系的诉讼,作了必须到庭的特殊安排,这是因为人身权利与当事人的人身密切相关,尤其是婚姻关系,如果本人不参加法庭审理,法官往往无法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等实质性问题查清案件事实。为了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为了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法律才有此设定。那么法律是否允许有例外呢?假如离婚案件的原、被告一方确实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参加诉讼活动,能否得到法律的“开恩”?答案是肯定的。《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了离婚诉讼当事人出庭的义务,同时还允许有例外,即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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