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三年要离婚财产怎么分您好于您的问题,律师提供以下意见,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时你们的共同财产,由你们平均分配,如果是婚前财产,除非你们由特别的约定,则属于你们个人财产。
您说的这种情况,应该属于您的个人财产。
下面给您提供一个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的范围情况:
一、 以下财产应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 一方的婚前财产,如一方婚前的存款、购买的房屋、汽车;
2、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二、以下财产应为夫妻共同所有:(均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
1、 双方工资、奖金所得;
2、 生产、经营的收益;
3、 知识产权的收益;
4、 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
5、 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例如一方婚前购买的股票,婚后抛售所得的增值部份;
6、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 夫妻一方名下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
9、 夫或妻一方在有限公司、合伙企业有出资额,或是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的独资企业;
10、 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登记在一方名下的;
11、 发放到军人名下复员费、自主转业费等一次性费用,以结婚年数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12、夫妻共同债权或其它短期收益。
还有一些婚姻法中未提到的特别情况:
(1)夫妻双方婚后为一方购置的保险,若受益人为夫或妻一方,应根据保险类别有所区别,如果是投资型的,其收益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风险防范或救济性质,保险利益则应视为一方个人财产;夫妻双方为子女购买的保险,若受益人为孩子,则该保险利益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范围,是由监护人来管理这个保险利益,离婚后也同样如此,谁是孩子的监护人,谁有权利掌管这部分保险利益。
(2)信托财产和信托利益。夫妻双方在婚后可能将重要的财产委托信托机构进行信托,由于信托行为产生的收益要看委托人进行委托时指定的受益人,若受益人为委托人自己,那么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若受益人为子女或第三人,则应当视为他人财产,不纳入到夫妻共同财产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