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6-25 18:04 浏览:次
支配权求权、形成权、抗辩权定义如下:
1、支配权
亦称“管领,是指权利主体所享有的对权体直接管领和控制的权利。如所有权、知识产权等。具有较强的排他性,权利人可以排斥他人行使与自己相同的权利,并可禁止他人非法妨碍自己行使支配其客体的行为。通常只凭权利人自己的行为即可实现。
2、请求权
是指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请求另一方主体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权利人不能对权利标的进行直接支配,而只能请求义务人配合。债权是典型的请求权,债权人自己无法实现债权,只能请求债务人履行一定的给付义务才能实现债权。
3、形成权
是指依照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可以使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如法定代理人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越其行为能力与他人订立的合同加以承认,这个合同就从效力待定变为有效了,这叫追认权;合同有效成立以后,由于出现法定情形一方可以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合同关系即告消灭,这叫解除权。这些权利均属于形成权。
4、抗辩权
是指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权,至于他人所行使的权利是否为请求权在所不问。而狭义的抗辩权则是指专门对抗请求权的权利,亦即权利人行使其请求权时,义务人享有的拒绝其请求的权利。在现代民法中,学者对抗辩权有不同的定义。台湾民法学者洪逊欣先生认为,抗辩权是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尤其是拒绝请求权人行使请求权的对抗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