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6-24 23:51 浏览:次
财割协议公证,应当由当事所地、分割行为地的公证管辖;涉及不动产割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管辖。
办理财产分割协议公证,当事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2)财产分割协议文本;
(3)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据。
财产分割协议应具备以下内容:
(1)协议各方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住所地等;
(2)协议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形成共有的原因和分割理由;
(3)被分割财产的物理现状和权利现状;
(4)分割财产的原则、方式、方法、标准;
(5)各协议人分得之财产的物理现状和权利现状;
(6)分割后财产的交付和转移条件;
(7)价格补偿和债务承担问题;
(8)违约责任;
(9)其他事宜,例如办理登记和批准手续的问题,涉及第三人的问题等。
法规发布:《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八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的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三)申请公证的文书;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
(五)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扩展资料:
财产分割其他提醒:
根据具体情况,可能需要本人签署合同,不能由他人代理,或对委托书的形式有特别要求,请与公证处联系咨询。适用合同法的规定,若对合同的草拟有疑问的,建议参阅合同法或与公证处联系咨询。
可受理的公证处:任一方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签约地;涉及不动产的,必须由不动产所在地公证处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