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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案件-什么样的离婚案件,法院可以只判决离婚,对财产问...

时间:2020-06-24 22:16 浏览:

离婚财产纠纷?

离婚财产案件


夫妻隐藏财产办,在实践中,夫方转移财产怎么办?
1、被侵犯财产一方应配合法院积极调查取证得另一方有上述行为的证据,在最大程度上保护自己的财产权益。如妇女冼某为了调查丈夫伪造290万元的巨额债务,把所谓债务人提供的并有丈夫签名的借条拿到公安部研究所鉴定笔迹的书写时间,经鉴定,该借条是于1999年初离婚诉讼时写的,与借条所写的借款时间1996年不符,从而认定是伪证,因为冼的丈夫伪造债务巨大,被认定犯了“妨害作证罪”。
2、只要证实一方有上述行为,法院对这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3、离婚后,取得了证据证实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被一方用上述行为独占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4、人民法院对上述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如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离婚案件财产应该怎么分割

离婚财产案件


(一)原告本案有直害的公民;即离婚诉讼的提起须是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其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诉讼当事人。并且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明确的被告;被告必须是与原告具有合法夫妻关系,即双方必须是合法配偶。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离婚起诉状及副本各一份,起诉书中要有明诉讼请求、事实、理由、财产的分割、子女的抚育及相关的证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上述是在离婚诉讼的大前提下,再结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法院受理案件的条件,总结出的诉讼离婚的受理条件,也就是说只有在这些条件符合的前提下,法院才会受理这样的案件。
法院不予受理案件的情况也有很多种。最常见的原因就是上述所罗列的那些应当符合受理的条件,在这些条件欠缺的情况下,法院是不予以受理的。如:案件本应属于其他地区的法院管辖,就超出了案件的管辖范围、或者是原告不是夫妻双方中的一人不符合原告的资格,这些条件下,法院也是不予以受理的。接下来就是对于法律所规定的比较特殊的几项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二)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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