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6-24 18:14 浏览:次
现实问题
(男)和韩某(女识不久便登记结婚,结婚后经常为了琐事争吵,终结婚三年后决定离婚。离婚时,两人达成了离婚协议,对财产等问题进行了处理,并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但在办理了离婚登记不久,韩某对财产分割感到后悔,认为自己作为女性,最好的时光没有了,应该多分一些财产。于是她准备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对此请求,法院会如何处理呢?
律师解答
我国《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在这则案例中,韩某在订立离婚协议时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应该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八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