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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离婚法院管吗-最新婚姻法关于军人离婚是怎么规定的

时间:2020-07-02 06:37 浏览:

军人离婚由什么法院管辖

军人离婚法院管吗


在案件主题上,军人离婚案件,由人身份的特殊性,其诉讼管辖与离婚诉讼管辖有所不同,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目前军人离婚案件法院管辖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根据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条对军人离婚诉讼管辖作出了详细规定,将军人分为文职军人和非文职军人,并以此来区分军人离婚诉讼的地域管辖。第十一条。军人离婚诉讼管辖分为以下几个情况:
  1、如果双方都是军人,其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地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非军人向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是文职人员,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非军人向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不是文职人员,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军人对非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所以,当事人可以根据情况选择向相关的机构起诉。另外,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一规定是对现役军人配偶的离婚请求权的一种限制,旨在从实体法角度对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进行特殊保护。
军人的离婚诉讼由哪个法院管辖

军人离婚法院管吗


军人离婚案件,由于军人身份的特殊性,其诉讼管辖与普通离婚诉辖有同,不能简单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11号)(简称《规定》),目前军人离婚案件法院管辖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军人对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由被告方军人所在单位的军事法院管辖。法律依据是《规定》第一条:“下列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一)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案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地方当事人对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此类案件可分二类:
  一是地方当事人向军事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军人所在单位的军事法院管辖。法律依据是《规定》第二条:“下列民事案件,地方当事人向军事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提出申请的,军事法院应当受理:(三)当事人一方为军人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
  二是地方当事人向地方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此种情况《规定》没有明确,但从《规定》第二条所表述的语言上,应该理解为给地方当事人的一种选择权。即地方当事人向军事法院提起诉讼的,军事法院应当受理;但并不排除地方当事人向地方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孙佑海、吴兆祥、孙茜三同志撰写的“《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一文中认为:对于当事人一方为军人,另一方为地方当事人的,赋予地方当事人以选择权,就军人婚姻家庭案件,可以向军事法院或地方法院提起诉讼,既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又有利于案件的审判和执行。张印富律师亦支持此种观点。故,依据《民诉意见》第11条第1款规定:“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种情况,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值得注意的是《规定》第九条规定“本解释施行前本院公布的司法解释以及司法解释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规定》颁行后,《民诉意见》第11条是否还有效。笔者认为《规定》规定的是“地方当事人向军事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提出申请的,军事法院应当受理:”并未规定地方当事人向地方法院提起诉讼的情况,二者不冲突,《民诉意见》第11条依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