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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律师
离婚诉讼成功案例-婚外情离婚案例

时间:2020-06-14 22:50 浏览:

离婚案件案例分析

离婚诉讼成功案例


案例:

 和王经人介绍认识三后94年1月登记结婚,住在分配公房里,次年生一女,李(男方)国有单位职工,2年前辞职,从事个体运输,跟他人借债30000元,用收入还20000元,不久李赌博,不误正业,王生完孩子后也下岗,王管别人借2000元供家用养孩子,女方起诉离婚,要求解决住房和扶养费问题,同时2000元要由双方清偿,男方不同意离婚,如果非离,不负担扶养费,同时提出未清偿的10000元由女方负担,并且要求女方搬出住房,以上争议调解无效,女方坚持离婚。
1)男方坚持不离的条件下,法院能否判决离婚?
2)男方提出不负担扶养费如何解决?
3)如何解决男女双方当事人男女住房争议?

分析:

1)可以,其夫李某因赌博不务正业,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有关规定其行为构成准予离婚之条件,经法院调节无效,应当判决离婚。
2)根据<<婚姻法>>第38之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离婚子女抚养意见>>第七条规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子女抚养费有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故抚养费的负担由双方先行协议,如果男方拒绝支付抚养费,可以诉之人民法院。
3)其住房为男方公配住房,<<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对一方无承租公房权的处理,可以实行暂住,但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如果男方有能力负担,应给予一次性补助。
婚外情离婚案例

离婚诉讼成功案例


(1)以。根据《婚姻法》第32条以“确已破裂”作决离婚的法定条李和王调解无效的,李具有赌博的恶习屡教不改,法院应当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准予离婚。
(2)根据《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婚姻法》第37条规定“子女抚养费有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子女抚养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3)、夫妻双方住房为男方公配住房,<<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对一方无承租公房权的处理,可以实行暂住,但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如果男方有能力负担,应给予一次性补助。(4)、李跟他人借债30000元,用收入还20000元,剩下10000元债务,若李以个人名义借款30000元能够证明是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3条、《婚姻债务纠纷解释》第2条,剩下的10000元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根据《婚姻法》第41条,由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夫妻双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李是为了后续赌博,以个人名义负担的债务,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补充规定第三款规定,为李个人债务,由李偿还。另一笔债务2000元是在婚姻存续期间,用于供家养孩子的费用,所以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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