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6-14 03:39 浏览:次
起诉离婚需要带以下材一、离婚起两份。二、夫妻婚姻的证明,也就是结婚证原件。如件丢失,可以到婚姻登记部门开具婚姻关系证明。三、原告的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复印件。四、孩子的出生证或户口本。五、如果双方对共同财产有争议,那么要提供共同财产的清单。
离婚必备材料:
1.方的身原件,审核完即归还原告。
2.双方夫妻关系的证明,一般可提供结婚证和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3.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明般提交财产清单即可,具体在开庭时提交也可。
4.如有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子女的出生证明、户口簿。
5.如是第二次起诉离婚原告还需从法院开具判决生效单。
其他材料:
1.婚姻基础状况的证明材料。如自由恋爱、经人介绍或包办买卖婚姻、再婚、复婚等的证明材料。
2.婚后夫妻感情变化、引起离婚原因的证明材料。如因第三者插足引起离婚的,提供第三者介入的具体事实、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明材料;如有生理缺陷、精神病的,提供诊断书、鉴定书;如有赌博、吸毒等恶习或被判处长期徒刑的,提供公安机关的处理决定、法院判决等材料。
3.夫妻关系现状的证明材料。如分居的,提供分居时间、原因、分居协议等材料;曾经起诉离婚的,提供法院判决书、裁定书等材料;双方家庭之间有过激烈冲突的,提供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材料等。
4.双方经济状况的证明材料。双方收入、存款、债权债务等证明,如单位证明、工资卡、完税证明,存款人、帐号、金额,债权、债务数量,债务债权人姓名、住址等。
5.需要对方给予经济帮助的,提供疾病或无劳动能力、经济来源状况的证明。
6.需要经济补偿的,提供财产约定书、一方抚育子女、照料老人的证词和录音材料等。
7.要求对方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提供对方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的证据材料。
对离婚诉讼的两点特别规定。
1.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到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错误的除外。根据相关的规定,现役军人提出离婚,须经团以上政治机关批准并出具证明。
2.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