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纠纷。
1、如果订婚后双方没有产生矛盾,准备结婚,按照当地风俗处理彩礼,一情况是婚后的彩礼由女方掌握,女方多是拿彩礼钱再加上她父母给的部分嫁妆钱置办一些结婚用品,结婚时带到男方家。
2、如婚后两人分手,彩礼的处理问题更严重些,处理办法是:
(1)双方协商解决,或返还部分或全部返还或一分不还,都可以,只要双方能协商一致就行。
(2)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起诉到法院解决。也可以不经协商,直接到法院起诉解决的。
分手时彩礼的处理原则是:双方没领结婚证分手,彩礼应当返还给给付彩礼的一方,一般是男方,上门女婿的情况除外。协商不返还或只返还部分也可以。
附: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如何解决民间彩礼纠纷
彩纷处理的一般原则
关于彩礼纠纷的处理,《婚姻法》未作规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适用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在司法实践中,对《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的适用,笔者建议应注意以下方面:
1、 首先要把握处理彩礼纠纷的基本原则,即《婚姻法解释二》在决定彩礼是否返还时,是以当事人是否已经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的,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收受彩礼一方应当返还彩礼。
2、 双方已经登记结婚的,只有在《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第2、3项的特殊情况下,才支持当事人的返还请求,其前提是双方必须离婚。
3、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中的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应当以绝对生活困难为标准,而不是相对生活困难。所谓绝对生活困难,是实实在在的困难,是其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