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法议婚辩网
全国免费咨询热线
13699777520
婚姻律师
离婚彩礼可以退吗-结婚一年半离婚彩礼退还么??

时间:2020-06-25 04:02 浏览:

女方提出离婚,是否要退还彩礼?

离婚彩礼可以退吗


已经结了婚,彩礼钱不用再退。我估计应该是男方害怕女的跟他离婚,用此极端的方法留住女方的手段而已。真的离婚的话,财产应该对半分。
法律有规定离婚要退彩礼吗

离婚彩礼可以退吗


情:

  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于20054月相识,2005年12月5日领取结婚证。12月9日,双当地习俗举行了订婚仪式。在订婚仪式上,男方给付女方16800元的“彩礼”及价值3000元的“三金”(另外,在原告与被告领取结婚证前,原告曾先后给被告买过衣服三套合计人民币1000元)。因被告在订婚后即去山西某医学院求学,故两人未能举行结婚仪式,也未在一起共同生活。2006年6月,双方因琐事发生口角且互不相让,纠缠不休。原告遂于同年8月以双方性格不和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同时要求被告退还“彩礼”及三金,并返还相关衣物。

  审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后没有共同生活,且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和好无望,双方同意离婚,故原告诉请离婚,法院予以支持。衣服三套系原告于日常生活中出于自愿给付给被告的礼物,属赠与行为,不得要求返还。但对于16800元和“三金”的性质认定,却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16800元和“三金”是原告依习俗给付被告的彩礼,应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的有关规定,即在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情形下,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另一种意见认为16800元和“三金”是原告在婚后自愿给付被告的,不属彩礼,而属婚后赠与行为,且无证据证明存在胁迫、欺诈等情形,该赠与行为不具有可以撤销的法定事由,且双方离婚并非被告一方的过错所致,原告要求被告向其返还相关钱物缺乏依据,不应支持其有关诉求。
  在法院主持下,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退还原告人民币7000元。

  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首次使用了彩礼一词,该解释第10条规定了关于返还彩礼的3种情形,但并未就何谓彩礼做出明确的界定,因此导致了人们认识上的混乱。

  《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49页)对彩礼的定义是,旧俗定婚时男家送给女方的财物。《新华词典》(商务印书馆2001年修订版,第91页)的定义为,彩礼,也称聘礼,指订婚和结婚时男方付给女方的财物。这些定义是对历史存在的真实反映。在我国,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一定数量彩礼的习俗来源于西周并为历朝所沿袭的“六礼”婚姻制度,六礼“依次为: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现在的彩礼就相当于古礼的纳征,纳征即男方向女方交纳货币或皮帛(《中国法制史》1994年版,群众出版社),这是”六礼“很重要的一个环节。唐律规定,如果聘财送到女家,男方悔婚,“不坐”,但彩礼“不索”;女方悔婚,家长在被“杖六十”。也就是说,接受聘礼后,双方不可任意悔婚。
律师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