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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离婚哪里管辖-军人离婚案件由哪个法院管辖

时间:2020-07-02 11:45 浏览:

军人离婚由什么法院管辖

军人离婚哪里管辖


在主管问题军人离婚案件,由于军人身份的特,其诉讼管辖与普婚诉讼管辖有所不同,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目前军人离婚案件法院管辖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根据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条对军人离婚诉讼管辖作出了详细规定,将军人分为文职军人和非文职军人,并以此来区分军人离婚诉讼的地域管辖。第十一条。军人离婚诉讼管辖分为以下几个情况:
  1、如果双方都是军人,其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地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非军人向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是文职人员,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非军人向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不是文职人员,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军人对非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所以,当事人可以根据情况选择向相关的机构起诉。另外,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一规定是对现役军人配偶的离婚请求权的一种限制,旨在从实体法角度对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进行特殊保护。
军人离婚案件由哪个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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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由于军人身份的特殊其与普通离婚诉讼管辖有所区别,不能简单的适用“原告就”原则。《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1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大致可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1、夫妻双方都是军人的,其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夫妻双方有一方是军人的,军人对非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是文职军人的,即军队文职干部的,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管辖。
4、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是非文职军人,即现役军人的,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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