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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若干问题-法律对夫妻共同债务是怎样规定的

时间:2020-06-30 11:17 浏览:

法律对夫妻共同债务是怎样规定的

夫妻共同债务若干问题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法〉若干的解释(二)》第二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离婚夫妻共同债务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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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定:“董事、监事理执行公司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张某应否承担赔偿责任,需要考察其是否在担任董事、监事或经理职务时给公司造成的损失,造成的损失的行为是否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如果张某是在担任董事、监事或经理职务时,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的损失,那么直接遭受损失的主体是公司而不是吴某,所以吴某无权请求张某赔偿。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3.条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所以,即使吴某可以请求张某给予赔偿,也会因为张某的经营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而不能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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