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同居 事实婚姻
事实和非法同属于未登记形式。
(1) 事实婚姻。
事实婚姻是有配偶的男女,虽行婚姻登记,但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并且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事实婚姻的要件有:
① 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欠缺形式要件。
② 符合婚姻的实质条件,从而有别于非法同居关系。
③ 具有目的性和公开性,即必须公开地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
④ 必须发生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管理登记条例实行前。
2001年12月24日颁发的《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符合法定条件包括:
① 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实行之后,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一方起诉“离婚”,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
② 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实行之后,1994年2月1日婚姻管理登记条例实行前,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一方起诉“离婚”,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
③ 1994年2月1日以后符合条件的应当补办结婚证,若补办结婚证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2) 非法同居关系
非法同居关系,是指男女双方或一方有配偶未办理结婚登记,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或男女双方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不符合事实婚姻的法定条件的两性结合。
(3) 事实婚姻关系和非法同居关系的效力。
① 构成事实婚姻的,一切后果与事实婚姻相同。
② 经查确属非法同居关系的,应一律判决解除。
事实婚姻和非法同居的区别?
对于同居重婚的时间是没有规定的,非法同居如果不是妻共同生活的不构成重婚罪,只有以夫妻名义生活的才会构成重婚罪。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非法同居指男女共同生活,没有进行结婚登记,也没有以夫妻名义出现,别人也不认为他们是夫妻,这样是不构成重婚罪的。
但是也有一些情况属于重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12月14日《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明确指出,最新《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